(吉隆坡14日讯)使用暴力强逼妻子发生性行为的男性们今后有难,他们可被控“婚姻强奸”罪,面对坐牢高达20年兼鞭笞的刑罚。
这项在刑事法典下对强逼妻子发生性行为施以惩罚的强奸法令,经过修改后已经生效。在此法令下,身为丈夫者在妻子表明不愿进行性行为时,他绝不可对她拳打、掌掴妻子或使用任何暴力行为迫她就范。
修改后的强奸法令,其严重性将分为“强奸”及“加重强奸”(aggravated rape)两种类别,它们各有不同的刑罚。“加重强奸”是指对年龄12岁以下的少女施暴,被告一旦罪成,可被判坐牢高达30年兼鞭笞。
强奸的定义也扩大到“性别剥削”,例如一名医务人员若对寻求治病的妇女有不轨行为,也被视作强奸行为。
被扣者权利
在修正后的刑事程序法典下,被扣留的人士可享更好的权利,其中包括:
●警方须告诉被扣留人士被逮捕及拘留的理由、允许扣留者通知其家人及代表律师。
●在调查刑罚少过14年监禁的刑事案,推事在警方首次提出申请延长扣留嫌犯时,只可允许不超过4天的扣留令;第二次的申请不可超过3天。
●对于调查涉及死罪或刑罚超过14年监禁的罪案,推事在警方首次申请延长扣留嫌犯时只可批准最长7天的扣留令,而接下去的申请,每次最长也只是7天。
●被告必然有权向警方获取对他有利的报告,包括告诫口供书在内,以进行上庭辩护的准备工作。
修正后的条文也清楚说明警方对嫌犯进行搜身的程序,以免侵犯对方的尊严;备受争议的蹲法被禁,不过,拍身搜查、裸身搜查、贴身搜查以及“入侵”式搜查(肛门和私处)仍获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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